(比之鼎50)866896。
解曰: <鼎.初六>:「鼎顛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」。
⟪易林·比之鼎⟫:「飲酒醉酗,跳躍爭鬥,伯傷叔僵,東家治喪」。
心得分享:按徐芹庭著⟪焦氏易林新注⟫:「醉酒爭鬥兄受傷,東家治喪弟僵死,凶」。
王船山⟪船山易學⟫:「鼎.初六,顛,覆也,顛趾倒持其足,而傾之也。否實之積于內者也,以其相助也,初六卑柔居下為民致養於上之象。顛趾而盡出其所積以奉上為養賢之具,民貧而吝,其中固有否塞不樂輸之情而能捐私竭力以致養,如妾之賤而能佐主以輔助其子 ,誰得以其卑屈也,而咎也」。
由以上得知,筮得866896,有四爻發動,唯初六與六四兩爻未動,按朱熹⟪易學啟蒙·考變占⟫,當以變卦< 鼎.初六 >爻辭為占。
所以說⟪易林⟫占斷為“醉酒爭鬥相傷害 “與王船山⟪船山易學⟫: 所做的註解"顛趾盡出以奉上"。兩者相匯通于"兄弟因酒爭鬥而死傷與奉上以為養賢无災咎“。
占者筮遇此象當知,處相輔親比之世,不分貴賤只要能鼎力相助又不傷和氣,必能成就大事。反觀貴皆由賤起,誠如老子道德經所言"貴以賤為本,高以下為基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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