⟨訟之履10>678777。
解曰:<訟.初六>:⎡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⎦。
⟪易林·訟之履⟫:⎡樹植藿豆,不得芸鋤,王事无盬,秋无所收⎦。
心得分享:按徐芹庭著⟪焦氏易林新注⟫:⎡種植藿豆未芸鋤,王事不固秋无收,利貞⎦。
蘇軾⟪東坡易傳⟫:⎡訟.初六,九二處二陰之間,欲兼有之,初不予而強爭焉。初六有應於四,不永事二而之四,以為從強求之二,不若有應之四也。二雖有言,而其辨則明,故終吉⎦。
由以上得知,筮得678777,唯初爻發動,按朱熹⟪易學啟蒙·考變占⟫,當以本卦< 訟.初六 >爻辭為占。
所以說⟪易林⟫占斷為“ 王事无盬,秋无所收 “與蘇軾⟪東坡易傳⟫:所做的注解 “從強求之二,不若有應之四",兩者相匯通於“不循正理而想強求是無法得逞“。
占者筮遇此象當知,處訟之世,雖遭受無理之苛求,但只要得理用禮,最終都能得到平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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