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

論『周易陰陽觀的實質』:

論『周易陰陽觀的實質』:

《周易》的“易”,上半部是個日字,下半部是個變形的月字,合在一起成為“易”字,以示“易”的含意,就是專門研究有關日和月,即陰和陽的問題。
現在把易當作容易的“易”,就是說,按陰陽運行規律辦事,一切就都容易做到;再如交易的“易”,這實際正是指陰陽矛盾由對立走向統一的一個表現。
說明這“易”字的含意,正是由這陰陽的關係引申而來。
所謂《周易》,既是指周人祖先進一步研“易”的成果,也是指周人祖先用於指導後人怎樣研“易”和用“易”的—部專著,並且形成了自己的特點,後人從中總結出五個方面,這就是:
(1)陰陽對立觀,
(2)陰陽互根觀;
(3)陰陽消長觀;
(4)陰陽轉化觀;
(5)扶陽抑陰觀。
這些觀點正是唯物辯證法觀點的重要組成部分。  
(1) “陰陽對立觀”,這是說在一切事物的內部,都是有陰和陽對立著的兩個方面所組成,事物中如果沒有了這種矛盾對立的運動,這個事物同時也就不存在了。
這種觀點和《矛盾論》中所講的有關內容很相似。
《矛盾論》中說:“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”,“每一事物的發展過程中,存在著自始至終的矛盾運動”,“沒有矛盾就沒有世界”。  

(2) “陰陽互根觀”,這是在說,陰陽兩方面的對立,都是把對方當作自己存在的根源,也就是說,當作自己存在的前提,沒有了對方也就沒了自己。
這一觀點同樣和《矛盾論》中所講的有關內容很相似。
《矛盾論》中說;“事物發展過程中的每一種矛盾的兩個方面,各以和它對立的方面為自己存在的前提,沒有和它作對的矛盾的一方,它自己這一方就失去了存在的條件。”  
(3) “陰陽消長觀”,這是講,陰陽在每一事物中所體現出的矛盾與鬥爭的力量既不是一成不變的,也不會相互處在長期勢均力敵的地位上,而往往是以一方為主,—方為次。
但在發展中,這主要的一方也會變成次要的一方,使自己在矛盾中所具有的支配地位得到消失;而次要的一方,又會成長為主要的一方,即在矛盾中成長為具有支配地位的—方,從而使矛盾鬥爭的主次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。  
(4) “陰陽轉化觀”,這又是講,陰和陽本身不是屬於同一性質的東西,互相轉化就是指陰變陽,陽變陰,即指性質發生了變化。這一點《矛盾論》中也作了充分肯定。
《矛盾論》中說:“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轉化著,事物的性質也就隨著起變化。”
  
(5) “扶陽抑陰觀”,在這個問題上,《周易》的作者是把陽當作是正義的象徵,把陰當作是邪惡的象徵。“扶陽抑陰”,就是教人們都要站在正義者的立場上,扶持正義戰勝邪惡,讓新生力量戰勝腐朽力量,這種觀點在《矛盾論》中,所論述的:“任何事物的內部都有其新舊兩個方面的矛盾,形成為一系列的曲折的鬥爭。鬥爭的結果,新的方面由小變大,上升為支配的東西,舊的方面則由大變小,變成逐步滅亡的東西。”

轉摘~余勝唐老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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