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

道德經 第十六章 復命

第十六章  復命

致虛極,守靜篤
萬物並作,吾以觀復。
夫物芸芸,各復歸其根,
歸根曰靜,是謂復命。
復命曰常。知常曰明;不知常,妄作凶。
知常容,容乃公,
公乃王(「王」一作「全」,下「王」亦同),王乃天
天乃道,道乃久
沒身不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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